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會(以下簡稱本局工會)為促進勞資互動關係,建立和諧溝通管道,增進勞資合作及員工參與感,以勞資和諧、合議及合作運作之基礎,依據勞動基準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訂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資會議實施要點,計草案條文共計十七點,概述如下:
第 一 點 明確本要點所稱之勞資雙方代表對象及法源依據。
第 二 點 勞資會議雙方代表組成及人數上限原則。
第 三 點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之產生方式。
第 四 點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產生方式及相關選務規範。
第 五 點 多數性別勞工當選勞方代表之保障,及勞方候補代表名額限制。
第 六 點 選舉及被選舉為勞方代表之年齡及限制
第 七 點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及相關選派、遞補與連任。
第 八 點 勞資會議代表(含勞方候補代表)之法定報備程序。
第 九 點 勞資會議代表之行使職權保障及會議資訊權之對等。
第 十 點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及審議權責區分
第十一點 勞資會議專案小組之設立原則。
第十二點 勞資會議主席擔任原則。
第十三點 會務運作及費用來源。
第十四點 勞資會議之召開及與會人員勤惰管理原則。
第十五點 勞資會議決議精神及原則。
第十六點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公告及決議事項辦理原則。
第十七點 本要點未盡事項辦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