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環境部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委託附表所定訓練機構分區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依據:
(一)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之委託法源依據如附表。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二、公告事項:
(一)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類別及訓練機構詳如附表,辦理區域分為北、中、南三區,各區域範圍如下::
- 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 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 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 東區或離島地區有訓練需求或其他特殊情況報經環境部核備者,經認可之訓練機構得依需求瓣理訓練。
(二) 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環境部各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之開班作業、學員招生、資格初審、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意見彙整、配合環境部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事宜。
三、檢附環境部公告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