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第11條、第12條暨「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施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7條至第10條規定辦理。
(一) 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工作並作成紀錄,維護紀錄須保存2年備查。
(二)每3個月定期檢測1次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並保存2年備查,檢測比例為所有台數的八分之一(未滿1台以1台計),且應採輪流方式採驗(避免重複採驗單一或已完成檢驗設備)。
(三) 飲用水設備檢測項目:
1、接用自來水者:大腸桿菌群(標準值: 6 CFU/100mL)。
2、非接用自來水者:大腸桿菌群(標準值: 6 CFU/100mL);且須加驗水源中之硝酸鹽氮及砷。
(四)水質檢測工作應委由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核發許可證(飲用水檢測類)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