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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丟煙蒂、吐痰、吐檳榔汁(渣)、違規張貼廣告、遛狗留便等違規案件常見問題(Q&A)

Q1. 檢舉案件送件期限規定是幾日內送件?有包含假日嗎?

A: 檢舉案件需在違規日起7個工作天內送件至環保局(以網路受理時間或郵戳為準),才符合檢舉獎勵金發放的規定,例假日是不計入的。舉例來說:若於週一拍到民眾違規丟煙蒂,只要在下週二下班前(第7個工作日)向環保局提出檢舉,便符合檢舉獎勵辦法的規定。

 

Q2. 違規日超過7日的檢舉案件,環保局就不受理嗎?

A: 您檢舉的案件倘若超過7日,環保局仍會受理;只是超過7日的案件因不符合獎勵金發放的規定,未來倘查證屬實開立處分,無法領取獎勵金。

 

Q3. 為什麼我用環境部公害污染陳情系統提出檢舉後,違規事證非常清楚,收到案件回覆的處理結果卻是「不告發-待釐清違規事實」呢?

A: 本局受理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放任犬隻排便未清除)及同法第27條規定(亂丟煙蒂、隨地吐痰、檳榔汁渣、張貼廣告等)之案件係屬「行為罰」,故案件狀態皆先以「不告發-待釐清違規事實」受理,後續仍須採「以車追人」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持續追查,倘經查證實際違規行為人屬實者,始能作成裁處。

 

Q4. 為何環保局會要求我提供違規影片的原始錄影檔?

A: 當環保局向車主進行查證作業時,車主對影片的壓縮、剪接、日期時間正確性及真實性等提出質疑時,因環保局非當時影片拍攝人員,無法得知當下違規的過程,便會向您索取原始影像檔,以釐清爭議;建議違規原始影像應保留至少1-2個月,以利案件後續審查。

 

Q5. 檢舉人的資料,環保局都會保密嗎?我的資料會不會被車主(被檢舉人)知道?

A: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的資料,一律都會保密處理,民眾(車主)無法取得您的資料;若是以自家裝設監視器拍攝違規影像之案件,由於架設位置及拍攝角度關係,是有可能被猜測或透露您的身分或住所,因此,建議您若有相關疑慮或問題,可先行評估後再行檢舉。

 

Q6. 環保局受理檢舉案件之辦理流程及時間為何?什麼時候可以領取獎勵金?

A: 環保局受理民眾網路檢舉後,將於第一時間以E-mail方式回覆受理之案件編號,並先進行影片審查、申請查詢相關車籍資料及車主戶籍資料等,若影片內容違規屬實,將依規寄發公文通知車主陳述意見及追查行為人,待查證實際行為人屬實後,本局始依法告發處分,惟本局受理案件較多且辦理情形不一,案件整體查證過程一般約需花費2-3個月的時間不等,若遇民眾針對違規內容提出疑義需再釐清或查證時,辦理時程將會再延長。

    待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後,始得依罰鍰收入辦理獎勵金核發事宜。獎勵金之核發採每3個月依實收罰鍰繳款的件數來核算辦理發放(並非依案件受理時間起算三個月來發放),同時需視每年獎勵金編列的預算額度分配,因此,何時可以領到獎勵金,仍需視案件繳款情形及預算編列額度,核實辦理發放。

    綜上所述,整體作業時間仍需視案情複雜度而定,本局將待確定處分且違規人完成罰鍰繳納,並於審查檢舉獎勵金相關資格後,主動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金相關事宜,若您欲了解案件最新辦理情形,可持案件編號電洽承辦人江先生查詢(04-22291743)。

 

Q7. 為什麼我提出的檢舉案件無法成功告發或處分呢?

A: 檢舉案件明細及違規影像中之相關違規資訊(車牌或行為人、日期時間、地點、違規行為及證物)皆須清晰可辨,且經本局查核屬實者,始得依法向車主查證實際違規行為人;倘若上述資料有誤、事證不足或不連貫者,則不予告發。

    案件經調查後,倘若車主非實際違規行為人(有具體事證可證實車主非行為人)、無法向車主查證案件(如:車主已死亡或住所不明等)或其他具爭議之情事,同時未可掌握更多具體違規事證或行為人資料,則不予處分。

 

Q8. 為什麼有些案件無法比照交通違規直接開罰車主?

A: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屬行為罰,處分對象必須是實際違規行為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採處罰應歸責者之原則,故以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為處分對象,車主認為責任應歸責他人者,可提出舉證責任資料,改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因此,二者立法精神與原則不同,故無法比照辦理。

 

Q9. 檢舉張貼廣告物有獎勵金,為什麼檢舉懸掛、放置廣告物就沒有獎勵金可領?

A: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必須要有污染情事發生,如:廣告物上的雙面膠殘留黏著於電線桿(即法規所指之定著物)上造成污染;而懸掛或放置等行為,因無污染定著物情事發生,故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此外,基於維護市容,臺中市政府另有訂定「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針對懸掛或放置廣告物等有礙市容觀瞻行為或拒絕提供行為人基本資料,得依該條例另案查處辦理,若以該自治條例處分之案件,因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範疇,故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Q10.我想檢舉民眾在遛狗時,放任其犬隻隨地排便,事後未清除其排遺物,我該如何蒐證呢?

A: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若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所有人(飼主)或管理人有清除其便溺物之義務,因此當您檢舉此類違規情形時,蒐證影片除應包含具體之人、事、時、地、物,建議亦需注意以下重點,以減少後續爭議:

  • 犬隻排便之過程軌跡與證物應清晰明確。
  • 應有未清除該排遺物之畫面,如:飼主待犬隻排便後,未有清除動作便直接離開現場;若飼主未立即離開現場,應拍攝事後飼主離去後,地面仍遺留有未清除之犬便。
  • 犬隻與飼主或遛狗之人關聯性應明確,若為未繫繩放任犬隻隨處排便,需有犬隻與飼主(或遛狗之人)相關聯之佐證畫面。
  • 需拍攝或提供可追查飼主或遛狗之人之資料,如:飼主車輛之車牌號碼、飼主居住地點等。

 

 

【備註:環保陳情及檢舉獎勵金資訊】

(一) 陳情各類環境污染報案(陳情空氣、噪音、水污染、廢棄物等各類環保污染案件),報案專線;04-232803800800-066666(免付費)

(二) 具證檢舉廢棄物清理法獎勵金案件(亂丟煙蒂、亂吐檳榔汁、吐痰、違規張貼廣告物、遛狗留便等案件),檢舉獎勵金專線:04-22289111-6722204-22291743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2
  • 發布日期: 2021-06-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大隊第四組
  • 點閱次數: 9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