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以中市環水字第一○五○一二一五○二號訂定本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並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以中市環水字第一○六○○六一六四六號及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中市環水字第一一○○○○四二六一號函修正,共經過二次修正。為提昇本市場址污染改善計畫、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效率,使污染場址儘速依審查通過之計畫內容執行改善作業,及規範本局認定事業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備查)中,免辦理土壤採樣檢測之一致性條件,達到簡政便民,爰修正本審查原則名稱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相關污染調查改善計畫暨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原則」,其餘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規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為本審查原則之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列提送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應依照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新增規範本局認定事業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備查)中,免辦理土壤採樣檢測之一致性條件。(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