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4年臺中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車發票須為114年開立,老舊機車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含)間完成報廢及回收作業,並於115年1月10日(含)前提出申請。
三、本計畫之補助車型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新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2萬5,000元。
(二)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1萬8,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三)淘汰一至三期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1萬5,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四)淘汰四期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1萬2,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五)淘汰103年12月31日前出廠之五期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7,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四、本計畫之專案加碼方案如下:育有設籍於本市之12歲以下兒童,且為該兒童之法定監護人,申請汰購或新購電動機車加碼補助3,000元。
五、本計畫之申請條件放寬規定如下:104年1月1日前申請過本府環境保護局及環境部相關新購或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燃油機車或自行車等各類補助者,得再申請本計畫電動機車補助1次,名額以500名為限。
六、本計畫相關規定及附表請至臺中ㄅㄨㄅㄨ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