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修正公告 主旨: 公告修正「臺中市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檢附「附表:臺中市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