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6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132477號
主旨:公告修正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級學校、幼兒園、圖書館、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宗教或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行為。
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元旦(前一日晚上十時至當日凌晨一時)、春節(小年夜至農曆一月三日)、農曆一月九日、元宵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等節日全日或所定時段。
- 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繞境)及其他各項活動,經施放爆竹煙火管制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為之。施放爆竹煙火管制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准文件副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下列行為:
- 宗教或婚喪等民俗活動。
- 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行為。
- 於室外從事集會、遊行或音樂表演等各項活動。但元旦(含前一日晚上十時至十二時)、春節(小年夜至農曆一月三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等節日全日或所定時段、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繞境)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於公(私)有場所從事歌唱、跳舞、表演及打拳強身等活動。但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不在此限。
(三)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車、洗染(含洗、脫、烘等相關設備)或印刷等商業行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於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內上午六時至八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之商業行為。
- 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者。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除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外,不得使用卡拉OK。
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或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等工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之結構體施工、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連續性必要工程。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之連續性必要工程。
(四)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五、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局,施工單位並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六、前項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臺中市民一碼通電話號碼一九九九。
七、施工單位施作包括路面切割、打樁、拔樁及結構物拆除等易產生高噪音污染之營建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公告事項第四項核准時,應限制其施作條件或期限。施工單位未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限制,視為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四項規定。
八、經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
九、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從事選舉各項活動時,全日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但於選舉投票日(含當日)起三日內,不予管制。
十、於本市行道樹、中央分隔島及本市轄管公園等全日禁止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及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三)非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或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使用電動吹葉機。
十一、前項公園及行道樹係指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所定義之公園及行道樹。前項第三款使用電動吹葉機時,於各類噪音管制區不得超過80分貝。電動吹葉機音量測量程序比照噪音管制標準有關擴音設施測量地點及評定方法辦理。
十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十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車輛任意變更使用未認證之排氣管。
(二)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十四、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十五、本公告所稱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之放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