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設立宗旨及願景 本基金各項計畫設立目的如下:
- (一)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徵收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中以一定比例撥交地方政府,地方再配合所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污費共同成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之規定,為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推動之相關業務,並依法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規劃及監督空污基金之使用,以改善空氣污染情形及維護改善環境品質,增進市民健康。
- (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隨水費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之規定,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
- (三) 環境教育基金:係依環境教育法設立,並依第8條第2項規定,提撥環境保護基金支出預算、環境保護罰鍰收入及資源回收變賣所得部分比率金額,辦理環境教育講習、宣導、計畫、研究與發展及推展等相關事項。
- 二、施政重點
- (一) 執行固定源稽查管制工作,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污染排放量。
- (二) 辦理空氣品質淨化區管理維護及設置工作,減少市內裸露地表污染空氣品質。
- (三) 辦理各項交通工具污染稽查管制作業,加速高污染車輛淘汰,配合中央推廣低污染車輛。
- (四) 落實執行中央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防止營建工程逸散粒狀污染物。
- (五) 辦理街道揚塵洗掃工作,持續推動企業道路認養制度,改善道路揚塵污染。
- (六) 維護整體空氣品質,降低民眾陳情比率,提高民眾滿意度。
- (七) 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事宜。
- (八)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及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等相關業務,推展健全環境教育概念,鼓勵公部門積極參與環境教育相關活動,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
- 三、組織概況
- (一)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二)本基金相關之自治條例或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計有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四、基金歸類及屬性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屬於政事型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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