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設立宗旨 本基金各項計畫設立目的如下:
- (一)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徵收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中以一定比例撥交地方政府,地方再配合所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污費共同成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之規定,為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推動之相關業務,並依法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規劃及監督空污基金之使用,以改善空氣污染情形及維護改善環境品質,增進市民健康。
- (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隨水費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之規定,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
- (三) 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特種基金:依規定收取垃圾焚化處理相關費用,執行區域性垃圾焚化廠各項預算收支,以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
- (四)環境教育基金:係依環境教育法設立,並依第8條第2項規定,提撥環境保護基金支出預算、環境保護罰鍰收入及資源回收變賣所得部分比率金額,辦理環境教育講習、宣導、計畫、研究與發展及推展等相關事項。
- 二、組織概況
- (一)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二)本基金相關之自治條例或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計有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三、基金歸類及屬性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屬於政事型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