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研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依該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爰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並與法務部會同發布。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 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 度範圍,核予獎懲。(詳附件)
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規定。
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有關之獎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獎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格式如附)。
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