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發文字號:府授法規字第1100280484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檢舉人為環保局員工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十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如附表所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五至七十發給獎金;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言詞,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照片、錄影帶、光碟片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提出檢舉;證據資料未具體敘明違規案件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不全、錯誤者,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之證據資料,應為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事實、 時間、地點等之錄影光碟、連續照片或其他資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實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
二、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三、環保局已知並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 環保局每年應編列檢舉獎金預算。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發給獎金。
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環保局分別稽查屬實並處一次罰鍰,獎金發放予最先檢舉者。但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八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以每三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
第九條 檢舉獎金自核定發給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自環保局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