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授環廢字第1000097874號
主旨:公告調降本市非都市土地環保設施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依據:依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及內政部100年5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304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非都市土地環保設施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百分之十。
(二)容積率百分之十。
二、本公告之環保設施指: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
三、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