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生效。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事項:第一批與第二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及定義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