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27日中市環空字第10400072861號
主旨:公告修正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除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以外之設施、裝修工程、集會、遊行、非營業用卡拉OK與民俗活動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除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或營建工程以外之場所,所使用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違反前述規定者通知限期改善,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一)發電機
(二)變壓器
(三)空調冷氣
(四)馬達
(五)抽水馬達
(六)冷卻水塔
(七)抽排風機
(八)冷凍(藏)櫃
(九)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自動捲門
二、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違反規定者通知限期改善,其期限不得超過4日。
三、集會、遊行、非營業用卡拉OK與民俗活動(含神壇、廟會、婚喪及殯葬)等場所及設施:
(一)使用擴音設施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規定,違反規定者通知限期改善,其期限不得超過10分鐘。
(二)其餘所發生的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違反規定者通知限期改善,其期限不得超過4日。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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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除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以外之設施、裝修工程、集會、遊行、非營業用卡拉OK與民俗活動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12
- 發布日期: 2020-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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