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同標準)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日數,每年累計達30日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交減量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核定之內容進行減量。提報及審查期間,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情形,應於3日內依第9條規定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
二、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修正之廢氣燃燒塔減量計畫書格式,請適用上項規定之公私場所,依規定格式辦理廢氣燃燒塔減量計畫書內容申請,及發生廢氣燃燒塔事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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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應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之廢氣燃燒塔減量計畫書格式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20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