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03月29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六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環署空字第10200249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