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使主管機關執行設備元件抽測作業有所遵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規範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之元件個數抽測比例,與抽測結果不符申報內容之排放量重新認定原則,以作為主管機關執法一致性之依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101/9/6修正)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9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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