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2月02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10301019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