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環廢字第1150044175號
主旨:公告招領本市轄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一批(如附件)。
依據: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14條(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旨揭廢棄車輛:經本局於民國115年2月27日至115年4月10日期間依法完成移置之廢棄車輛,合計有廢棄汽車24輛及廢棄機車332輛。
二、旨揭清冊之有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依本自治條例第6條已由權管警察單位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在案,因逾期未清理者,通知本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另,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依本自治條例第7條已由本局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在案,因逾期未清理者,由本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三、旨揭廢棄車輛如欲領回者,請於公告日起1個月內向本局辦理領回手續(洽詢電話:04-22203139),逾期未領回者,本局逕依廢棄物處理,如有殘餘價值得依規定公告標售繳交資源回收專戶。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