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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央廚餘養豬政策新制,檢附臺中市「合格清除一般垃圾清除機構」及「具事業廚餘再利用養豬場名單」。

一、因應中央宣布115年起禁止家戶廚餘養豬政策,本市社區大樓得由一般垃圾清運業者併同廚餘清運。
二、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事業廚餘仍可送往取得具廚餘再利用檢核許可之養豬場進行高溫蒸煮後餵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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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09
  • 發布日期: 2025-12-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股
  • 點閱次數: 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