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延續性,並統一現有執行汽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管理規範,使管理成本效益最佳化,爰調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本次修正延長緩衝期限,為使汽車代檢業者有充足時間調整設備及作業程序,與考量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以充分整備人力、認證審查及委託作業流程,以確保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順利銜接,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汽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與檢驗站認可及管理業務調整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
(二) | 排氣檢驗費補助條件認定及排氣分析儀氣體比對標準,依實務執行情形予以調整修正。 |
(三) | 配合實務執行情形,為區分第十條各項違規情節之輕重,爰調整為分別對應不同處分規定,以兼顧執法強度與管理彈性。 |
(四) | 修正延長主管機關移轉之緩衝期限,以利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順利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