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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114年6月11日以環部空字第1141035851號令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包括法規命令修正條文、附錄一及附錄二)

環境部 來函  附件1環境部令
環境部 來函 附件1環境部令
為確保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延續性,並統一現有執行汽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管理規範,使管理成本效益最佳化,爰調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本次修正延長緩衝期限,為使汽車代檢業者有充足時間調整設備及作業程序,與考量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以充分整備人力、認證審查及委託作業流程,以確保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順利銜接,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汽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與檢驗站認可及管理業務調整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二) 排氣檢驗費補助條件認定及排氣分析儀氣體比對標準,依實務執行情形予以調整修正。
(三) 配合實務執行情形,為區分第十條各項違規情節之輕重,爰調整為分別對應不同處分規定,以兼顧執法強度與管理彈性。
(四) 修正延長主管機關移轉之緩衝期限,以利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順利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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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20
  • 發布日期: 2025-06-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