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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

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總說明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已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公布施行,依其第十四條:「本市宗教場所使用紙錢應分年依規定減少使用量並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但設有環保金爐者不在此限。前項分年減少使用、紙錢集中燃燒及環保金爐等事項,由民政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授權規定,爰訂定「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 訂定依據。(第一條)
  • 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宗教場所辦理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成果備查規定。(第二條)
  • 宗教場所紙錢減量辦法。(第三條)
  • 宗教場所紙錢集中燃燒辦法。(第四條)
  • 宗教場所設有環保金爐者之除外規定。(第五條)
  • 宗教場所辦理紙錢減量及紙錢集中燃燒申報備查規定及稽查措施。(第六條)
  • 宗教場所辦理紙錢減量及紙錢集中燃燒納入本市宗教團體績優表揚評核項目之規定。(第七條)
  •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宗教場所每年度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成果備查事項。
第三條    臺中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應分年減少紙錢使用量,每年紙錢採購總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至少百分之二,並配合宣導信眾以米、功代金、使用大面額紙錢、環保紙錢等措施。
第四條    宗教場所應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並自行載運至轄區清潔隊指定地點。清潔隊應將前項集中之紙錢載運至已淨爐之焚化廠焚燒。
第五條    宗教場所設置環保金爐,具有集塵、降溫及除煙(霧)等功能,粒狀污染物去除效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前項環保金爐應定期維護保養,其相關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二年。
第六條    宗教場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統計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理成果,送所在地區公所備查。
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宗教場所實施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情形。
第七條    宗教場所有不提供紙錢或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情形,列入臺中市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績優表揚評核項目。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20
  • 發布日期: 2025-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