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環設字第1140016958號
一、 家具標價,由本局訂定價格,於園區實體展售,展售規定如下:
(一) 二手家具購買前請詳閱相關說明,標單視同契約書,請確認外觀尺寸及功能符合需求再至櫃檯購買,售出後概不退、換貨。
(二) 本園區不提供販售後家具運送與修繕服務。
(三) 民眾購買家具後需於七日內自行載運離場,第八天起(依收據單數)按日酌收暫置費新臺幣五十元並張貼公告,於載運及暫置期間園區不負保管之責,如暫置期滿二十一天,視同放棄該物品所有權,該物品將回歸展區重新販售,繳交之價金,不予返還。
(四) 因代購糾紛衍生相關刑事、民事責任,概由代購人負完全責任,與本局無涉。
二、 優惠及申請原則如下: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含退休人員)本人或臺中市轄內各學校學生本人提示相關證件正本,購置物品者,得以定價七折售出。另為照顧弱勢團體(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人士)及天然災害之受災戶,凡提示證明文件正本購置物品者,得以定價七折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