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市環廢字第1130160913號
主旨:公告本市餐館業、旅館業、醫療機構之診所等事業機構員工生活所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因餐館業、旅館業、醫療機構之診所等事業員工生活所產生之廢棄物,與營業之廢棄物類似,平均每日未達15公斤且採隨水費附徵清除處理費者,得交由執行機關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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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餐館業、旅館業、醫療機構之診所等事業機構員工生活所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07
- 發布日期: 2025-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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