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發佈日期:108年3月21日)
空氣污染防制法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修正後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檢舉及獎勵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中汽車係指於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或失竊登記,且行駛於道路中之汽車。
第四條 人民或團體發現使用中汽車於臺中市轄內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提出檢舉者,應於十五日內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向環保局檢舉:
-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及聯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 使用中汽車之車牌號碼及車種。
- 發現時間及地點。
-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照片或影片。
第五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處理:
- 被檢舉汽車非屬使用中之汽車者。
- 檢舉案件不合第四條所定檢舉要件者。
- 檢舉人提供之車牌號碼及車種與車籍資料不符者。
- 檢舉人提供之檢舉事項或證據資料係虛偽不實者。
- 檢舉案件污染情形未達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透光率標準者。
- 同一檢舉案件經重複檢舉者。
- 被檢舉汽車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間內。
- 被檢舉汽車之檢驗或改善通知須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
- 其他經環保局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
第六條 檢舉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環保局得提供檢舉人每一檢舉案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獎勵金:
- 被檢舉汽車經環保局通知檢驗。
- 檢舉所附證據資料足證同一使用中汽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事實,且非於汽車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 檢舉所附之照片或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且照片數量三張以上或影片長度十五秒以下。
- 經環保局評定被檢舉汽車排煙污染情形達一定不透光率標準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不透光率標準如下:
柴油引擎汽車排放黑煙之不透光率:
- 出廠日期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其不透光率百分之四十以上。
- 出廠日期在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其不透光率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 出廠日期在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其不透光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 出廠日期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其不透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汽油引擎汽車排放粒狀污染物之不透光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七條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檢舉獎勵金,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