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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案例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 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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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9
  • 發布日期: 2024-1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