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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_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一、依據與目標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國發會)「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 七年)」,推廣地方資源循環理念,扶植具地方特色之資源循環產 業、綠色設計、創新資源循環技術及商業模式,以增加地方相關就 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促進在地資源循環產業及地方創生之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 司。

三、補助項目

(一)推廣資源循環理念:

1.在社區營造中導入資源循環零廢棄之觀念,藉由辦理地方創生資源循環推廣活動、工作坊、論壇,或編撰結合地方 特色之資源循環理念推廣案例、教材或指引,推動循環轉 型與綠色生活。

2.結合政府及產業相關資源,強化地方資源循環人才培力、 輔導及導入地方創生相關議題,協助串聯地方公私部門發 展綠色設計、創新資源循環技術與應用、商業模式推動, 促進相關人才交流與回流。

(二)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

1.發掘地方人文及產業特色與生態景觀,並結合資源循環模式,建立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業鏈、產品生產與綠色生活 型態。

2.針對地方產生較多且不易去化之廢棄物,結合創新思維發想設計,輔導產業提升循環效益與促進產品加值化。

四、補助額度

(一)申請「推廣資源循環理念」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 超過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二)申請「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 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 原則。

(三)屬連續計畫者,得以跨年度(至多兩年)計畫提出申請。申 請跨年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 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本署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 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五、提案

(一)提案方式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流程分以下管道(補助 作業流程如附圖):

1.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提報國發 會。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 司,透過國發會多元徵案流程,得逕行將提案提交至國發 會分區輔導中心,由該中心轉送縣(市)政府或國發會(專案辦公室)。

(二)提案應檢附之文件包括:申請文件檢核表、申請補(捐)助 計畫經費明細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計畫 書封面、計畫基本資料表、計畫摘要表、提案計畫書(內容 應包含計畫緣起、計畫現況及問題梳理、計畫目標、計畫內 容、執行期程、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列預估項目及明 細、申請補助之金額)、合作對象同意書(如無免附)。

(三)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 於申請書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五)申請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署 得基於預算通過情形與計畫實際執行成效酌減或取消原核定 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預算用罄,將公告停 止受理申請。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配合國發會作業,於接獲國發會提案協審通知 後,由本署權責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並得視 需要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協助。

(二)審查重點:

1.資源循環及地方創生精神符合性。

2.計畫整體規劃完整性(含計畫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3.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明確性,含配合款編列比率與編列之 詳實度,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 措及相關財務計畫規劃情形。

4.計畫執行時程及申請單位檢核控管機制。

5.申請單位過去經驗及執行能力。

七、核定: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聯席審查通過後核定。

八、經費

(一)經費撥付: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撥付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原則分別依「涉及 採購發包」及「不涉及採購發包」二類計畫及其補助額度 級距,檢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分三期撥款(分期撥款原則 及各期撥款比率如附表),如有特殊情形者,在不違反上 開撥款原則下,得視實際需求,調整撥款比率與額度。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 司提案計畫,經費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於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算三十個日 曆天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領據等資料, 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 十時,提送期中執行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 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 配合款分擔比例)及第二期款領據,經審核通過後, 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結束前提送 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 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 擔比例,補助額度之支用單據)及第三期款領據,經 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配合款編列: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直轄市 及縣(市)財力分級表」編列地方配合款,其配合款比例 如下:第一級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百分之四十、第三級百 分之三十、第四級百分之二十、第五級百分之十。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 司,獲補助之計畫,每案配合款比率應至少達補助計畫總 經費百分之十。

(三)支用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費用,不得將其用於建築物之 新建、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 金額在新臺幣ㄧ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但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2.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外, 不補助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建築物之新建、設備及經 審查與本要點不符之項目。但為因應地方創生發展因時因 地制宜之需要,特殊性項目或需求,得經本署審查後專案 核列。

3.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應事前報請本署核准,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 費勻支流用。

4.本要點補助可編列人力薪資,其編列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 經費百分之三十(含勞健保、勞退及二代健保應獨立為一 項,不得列於雜支;可包含年終獎金,惟須註明),並以 符合或參照本署相關人力聘僱之規定(有特殊專業人力需 求,應提出合理理由並經本署同意始得聘僱)為原則。若 計畫內容確有人力薪資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之需求 者,應經本署審查通過,其編列額度始不受前開限制。

5.業務費部分,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 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 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相關規定核實編列, 且下列科目不得支應或必須列為配合款:

1)紀念品、獎品、獎金等。

2)國外差旅費。

(3)屬受補助單位自辦之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已於計畫內支領薪酬者,不得再重複支領其他酬勞費用。

6.本補助款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7.臨時人力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場地租借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餐費每人每餐以一百二十元為原則;另其他雜項支出應以「雜支」項目編 列,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往來郵寄為主), 須清楚敘明支用內容,並以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另 受補助單位之固定行政成本(如水電費用),除經本署審 查同意者外,應列為配合款。

8.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支給 應依上開原則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環境部及所屬機 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環境部補助地方 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9.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 司於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四)本署配合國發會編列之地方創生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 過、經部分刪減等情況,本署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 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配合調整計畫內 容。

(五)依本要點審查通過且經地方創生工作會議核定之經費總額, 如已逾本署預算編列額度,將另行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或 輔導框列至未來年度,俟本署預算獲編額度確定後,再行提 報地方創生工作會議核定。

九、結案核銷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對地 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環境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 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應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因特殊因素致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於計畫辦理結 算後尚有賸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未繳回者,由其當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 間,本署除配合國發會訪視輔導及考評作業外,亦將邀請學 者專家或受本署委託之代辦單位,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 並將結果納入作為考評重要參考。

(二)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抑或經本署或受本署 委託之學者、專家及代辦單位審查後,評定為執行狀況不 佳,本署有權停止補助,且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因 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署審查核准,本署並得追回部分 或全部已撥付款項。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 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四)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 受補助單位之負責人及參與計畫之主管幹部,有違反性別平 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 署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單位有違 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應於本署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 限。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1.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2.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 理及相關查核。

3.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4.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受補助單位接獲本署通知,應至環境部「預算會計暨財務管 理資訊整合平台(https://bafweb.moenv.gov.tw/tcixw/, 簡稱BAF)」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未曾於BAF申請過 帳號者,請輸入受補助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 證通過後再登入BAF系統。

(三)修正計畫經報本署核准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 其它經本署同意之特殊因素,可提報變更計畫,並經本署核 准後實施。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受補助計畫如已獲得本署或其 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者,本署將提報國發會地方創生工 作會議取消補助核定,並追回補助款項。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署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署之監督。

(六)為擴大宣傳,請受補助單位於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 以署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署為指導單位。

(七)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促進各性別參與資源循環事務,計 畫內容應將性平等意識融入,鼓勵多元參與。

(八)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相關地方資源活動及課程時,應依參與者 實際需求提供相關托育設施及照護人力,俾在地民眾參與地 方創生事務之推動。

(九)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提案申請所需文件、契約書或相關表報格式及內容, 由本署另行訂定公告,並視需要修(訂)定之。

十二、著作權規範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計畫之各項成果,包括文字、照片、 影像、紀錄片、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署 及經本署授權之單位,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 使用,且同意不對本署及經本署授權之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為原 則。但具特殊原因者,得專案就前開授權及人格權行使條件另為 處理。

十三、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得適用本署相關要點或相關法令,或 由本署解釋之。

 

附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各期撥款比率

補助計畫金額級距 需採購發包者 不涉及採購發包者 備註

第一類

(未達一百五十萬)

 

第一期款:

完成發包後撥付
百分之百。

 

第一期款:

計畫核定後撥付百
分之百。

 

發包案於請領第一期款時應檢附決標公告或契約書等佐證資料。
第二類
(一百五十萬 以上至一千萬 以下)

第一期款: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撥付百分之四十。

第三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撥付百分之三十。

 

 

第一期款:計畫核定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 三十以上撥付百分之四十。

第三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撥付百分之三十。

 

 

發包案於請領第一期款時應檢附決標公告或契約書等佐證資料。
第二期款請領應達計畫執行進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並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
第三期款請領應達計畫執行進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並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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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7
  • 發布日期: 2024-1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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