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二、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均應妥為收藏加鎖。
三、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閱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四、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不得對人談論。
五、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六、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七、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應以無機密為限。
八、對於他人竊探機密之行為,應提高警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