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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機具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八), 請儘速完成裝置GPS並應經環保局審驗合格。

依107年8月17日修正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八)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五百公噸以下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請特別注意,清運機具應安裝規範GPS車輛並經環保局檢驗合格才可進行清運行為,可參考車機商資訊(https://gps.moenv.gov.tw/gpszone/dealer.aspx)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06
  • 發布日期: 2023-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股
  • 點閱次數: 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