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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機具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八), 請儘速完成裝置GPS並應經環保局審驗合格。

依107年8月17日修正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八)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其許可證上所登載之清運機具,應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儘速完成加裝GPS裝置。 請特別注意,清運機具應裝置符合規格 GPS 車機並經環保局審驗合格才可進行清運行為。可參考之車機商資訊(https://gps.epa.gov.tw/gpszone/dealer.aspx)。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2
  • 發布日期: 2022-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股
  • 點閱次數: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