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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宣導單張

飲用水宣導單(正面)
飲用水宣導單(正面)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第11條、第12條暨「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施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7條至第10條規定辦理。

(一) 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工作並作成紀錄,維護紀錄須保存2年備查。

(二)每3個月定期檢測1次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並保存2年備查,檢測比例為所有台數的八分之一(未滿1台以1台計),且應採輪流方式採驗(避免重複採驗單一或已完成檢驗設備)。

(三) 飲用水設備檢測項目:

1、接用自來水者:大腸桿菌群(標準值: 6 ​CFU/​100mL)。

2、非接用自來水者:大腸桿菌群(標準值: 6 ​CFU/​100mL);且須加驗水源中之硝酸鹽氮及砷。

(四)水質檢測工作應委由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核發許可證(飲用水檢測類)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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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22
  • 發布日期: 2021-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