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境內均為噪音管制區範圍,依實際需要分別劃分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本市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之區域範圍如附件。 三、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