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平日在言行上,應建立維護國家機密安全及機關公務機密安全維護的觀念,亦即個人應具備的保密素養。列舉如下:
一、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三、舉凡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四、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五、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無保管必要者,繳回原單位或銷毀。
六、私人日記、通信、撰寫及著作,其內不涉及國家機密。
七、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等。
八、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機密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九、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