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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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陳情案件之保密,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項。 | 本要項之訂定目的。 |
二、本局各單位應指派1名主管或核稿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 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應由專責人員為之,該人員並有資格限 制。 |
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局秘書室收文人員應將檢舉陳情案件直接移交業管單位之專責人員。 (二)專責人員應於檢舉陳情案件上批示負責辦理之人員。其認無保密之必要時,得將全案資料移交收發人員;其認有保密之必要時,應將內容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後密封交由收發人員登錄。 (三)親自檢舉陳情之案件,如檢舉陳情人向本局駐衛警人員或接待人員為檢舉陳情之表示時,該等人員應聯繫業管單位之專責人員或其指定人員製作書面紀錄,並注意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因辦理檢舉陳情案件之需要,經簽報單位主管後得由專責人員提供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承辦人員並應依文書保密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具名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 (一)檢舉陳情案件應由秘書室收文人員依分文原則將函件分予主要業務權責單位之專責人員;「業管單位」係指辦理檢舉陳情案件之業務權責單位。 (二)檢舉陳情案件分案之前置作業,需由專責人員批示業務承辦人,及依是否有保密之必要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再交由收發人員登錄。有保密必要之書面具名檢舉案件,因形式包括信函及經列印之電子郵件,故宜另以局公文封密封。 為避免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在公文流程中曝光,並將其身分資料單獨由專責人員掌管,使該資料之存取責任單一化,故規定檢舉陳情信函需先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之相關資料,再予密封。 (三) 親至本局檢舉陳情之案件,駐衛警或接待人員應作為之事項;業管單位之專責人員或其指定人員應以(表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紀錄表」製作書面紀錄。 (四) 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例外得提供承辦人員之情形。 |
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