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可養豬廚餘仍可送往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許可之養豬場進行高溫蒸煮後餵豬。
其中「可直接作為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包括餐館業廚餘、集中供膳剩食、賣場過期食品等。
二、 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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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廚餘養豬政策調整,檢附環境部公布「可直接作為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31
- 發布日期: 2025-1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股
- 點閱次數: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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