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及「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訂定,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2年6月16日。茲因行政院於113年7月一1日以院臺交字第1131016358號函核定修正「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修正內容包含針對我國海上化學品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等各階段標準程序之建立,確認化學品應變層級、化學品緊急應變課程及相關部會因化學品應變作業需增加之作業工項等,為使本計畫內容與中央計畫相符,進一步提升本市對海上化學品災害之應變能量,並強化各階段應變作業規範與資源整合機制,爰修正「臺中市政府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