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並依據其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並納入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七條之精神,實施相關減災、整備、應變事項,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及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
臺中市政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市海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當有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範圍包括:
- 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 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得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 其他海洋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