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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的特徵

被害人主觀的感受:它包括時間、生理、心理等因素,常因民眾的生活習慣、經濟能力、健康及情緒反應而有所不同。

 

局部多發生源:噪音是一種物理性公害,具有加乘性,常因同時存在數個音源,造成難以判定其責任歸屬,且容易造成不必要之爭執。

 

發生後不殘留污染物質:噪音不像其他化學污染,具有殘留特性,當噪音源停止運轉時,噪音也就隨即消失,因此當稽查人員趕赴現場時,有可能已經消失,無法根據現場實際狀況判定噪音製造者。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12
  • 發布日期: 2020-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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