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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之相關設施故障報備紀錄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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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22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