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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102.12.18.修正)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102.12.18.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  三  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  四  條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

監 測 項 目

監 測 標 準 值

第一類

第二類

鐵(Fe)

○.一五

一.五

錳(Mn)

○.二五

○.二五

總硬度(以CaCO3計)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一五

七五

總溶解固體物
(Total dissolved solid)

二五

一二五

氯鹽(Chloride as Cl-)

一二五

六二五

氨氮(Ammonium nitrogen)

○.

○.二五

硫酸鹽(以SO42-計)
(Sulfate as SO42-)

一二五

六二五

總有機碳

(Total organic carbon)

二.

總酚(Phenols)

○.一四

○.一四

第  五  條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第  六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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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08
  • 發布日期: 2023-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點閱次數: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