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環保業務 > 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 > 環境清潔維護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違規張貼廣告物宣導及罰則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廣告-違規廣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廣告-違規廣告

請透過市府合法管道(公用廣告欄、羅馬旗、網路平台)刊登廣告,勿恣意張貼廣告物,以維護市容觀瞻。

倘經本局查證張貼廣告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或「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8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經查證廣告單刊載號碼屬廣告行為,將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予以停話。

另不動產經紀業刊登廣告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註明經紀業名稱,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應依法刊登廣告,共同維護街道整潔,切勿以身試法。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4
  • 發布日期: 2020-06-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