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環署土字第1000043072號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
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附表收取審查
費。
第 3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