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環保業務 > 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 > 相關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修正公告污染環境行為及其罰則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污染行為及其罰則

 

公告事項:

一、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嚴禁有下列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一)電桿、路燈桿、號(標)誌桿、天橋、橋樑、行道樹等定著物上,釘定或繫掛看板、標示牌或張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二)道路範圍內(包括分隔島及公設人行道)置放廣告看板、插立或以旗座擺置旗幟。

(三) 於土地、建物外牆或圍牆上設置、繫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有髒污、破損污染環境者。

(四)停放道路兩側或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之車輛,其車體有髒污、鏽蝕、破損或懸掛張貼布條等妨礙環境觀瞻情事。

 

二、前項第二款禁止規定,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自候選人登記日起至投票當日止)不適用下列地點:

(一)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限選委會登記在案)以總部、辦事處所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五十公尺範圍內(不可跨越馬路)。但上述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等不可設置。

(二)經依法申請核准期間之候選人本人競選活動場地,限於核准期間(當日零時至隔日零時)之活動場地及所在地各延伸五十公尺範圍內。但上述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及路燈桿等不可設置。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6
  • 發布日期: 2020-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