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9條、第31條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7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屆期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者,駁回其申請。本局自108年10月7日起調整收費機制,申辦流程如下圖,申請時請同時完成電子網路傳輸併提書面文件,收到繳費通知時於期限內完成繳費,避免影響權益。
申請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及表單說明如附件,或電洽本局許可諮詢專線(04-2329029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