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另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