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2目。
三、修正「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網站(https://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頁。
(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epb.taichung.gov.tw/)-公告訊息。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二)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三)電子信箱:ya93@taichung.gov.tw
(四)電話:(04)22289111分機66214。
(五)傳真:(04)23286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