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6508。
(四)傳真:(04)23275293。
(五)電子郵件:iser1223@taichung.gov.tw。
依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6508。
(四)傳真:(04)23275293。
(五)電子郵件:iser1223@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