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規定廢棄物受託者(如處理機構)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為強化事業負責人對其委託清理事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責任,落實產源自主管理責任以杜絕非法棄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訂定旨揭準則。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訂定,主要內容為說明事業應執行的廢棄物基本管理措施,請務必執行廢清法要求之各項廢棄物管理措施,及建立與實施廢棄物自主管理作業。
於110年2月23日以環署廢字第1101014354號令「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2條、第4條及第9條修正通過,為使業者有相當時間調整以符合新制,本次修正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規範事業負責人應就廢棄物自主紀錄及現場查訪受委者之管理情形紀錄,且應簽名或電子簽章方式簽署確認,並註記日期;明定事業負責人及其授權人的定義及授權方式;並於附表二增列易遭非法棄置的廢棄物種類,事業應定期查訪受託者,以強化事業內部對廢棄物流向的管控,進而遏止非法棄置。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保署(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4bde26dc-1d4e-4674-b14b-e74abdeaae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