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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守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員工應確實遵守本守則所訂事項。其他受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或非本局雇用之工作者進入本局所轄單位工作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 本局員工就本身工作範圍應有維護職業安全衛生之責任,隨時提醒並注意市民、工作夥伴及己身之工作安全,確實遵守安全衛生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四條 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勞工安全衛生科,負責綜理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業務,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前項管理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於設置、變更時,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清潔隊應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勤務班別及人員配置原則」,就單位人數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清潔隊安全衛生管理事務。
第五條 本局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任期二年,除第六款規定者外,其餘資方委員由局長指派: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前項工會或勞工選舉之勞方代表委員,應占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六條 前條所列委員因故出缺時,資方委員由其職務銜接人員續任或由局長另行指派人員擔任;勞方委員則由工會或勞工選舉產生,送經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條 職安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經指定之委員擔任,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本局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詳細資料請參閱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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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1
  • 發布日期: 2023-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