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5月22日以環署廢字第1070039117號令訂定發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如附件),自發布日起施行。 依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對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