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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

一、前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另土污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為利於土污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指定公告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辦理土壤污染檢測工作,特訂定本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供事業參考。

二、注意事項
(一)本指引包含「資料審閱」、「場址勘查」、「訪談」、「擬定採樣(含檢測)計畫」及「報告書」等五大部份,執行流程如圖一所示。
(二)本指引建議指定公告事業應委託具有充分專業教育、訓練和經驗,且足以依據各項蒐集資訊執行專業判斷並歸納提出有關場址污染洩漏或潛在污染威脅見解與結論之環境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場址評估人員),或曾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環境場址評估相關業績之技術顧問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執行本指引之各項調查評估工作,以確保評估結果之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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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6
  • 發布日期: 2015-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084